第两百九十八章 破案(2/2)
“谢谢曹律师,那我就不打扰了,你早点休息。”
曹云送陆一航离开,这案没营养又无聊。曹云见过叶乐,其脾气还不错,不至于会因为一句话和白茹产生肢体冲突。不过娱乐圈的事,鬼知道有多复杂。也好,锻炼陆一航。不过明天高山杏就去高岩,既然成为代老板,这案子自己得跟,有得折腾了。
一想到这个案子蕴含了无数的东西,曹云就头大如牛。
……
第二天清早,曹云送高山杏去机场,再返回律师所是上午十一点,律师所竟然被记者包围了。云隐和接待员全力阻止记者们进入客厅,云隐还威胁:“这是私人领地,请你们马上离开,否则我就报警了。”
“我们要见陆一航律师,就问一个问题。”
“陆一航死了。”云隐怒。
“我们有采访权,律师所也不是私人领地,是对外开放的营业场所。”
云隐一指准备绕到后门的曹云:“那个是老板,大律师曹云。”
卧槽!
唉……有些人关心明星的指甲,超过了自己家人的心脏。就因为有这些粉丝,所以才会有这么多的记者。诸如看电视剧中,一家公司宫斗,引来大批记者,实际上不太靠谱,没有多少人关心你们公司的宫斗。涉及到一些新闻焦点的,没有批准,记者也不敢采访。
不管怎么说,明星能量是很高的。不过也别误会满街围观者都是粉丝,很大一部分是知道这明星,机会难得,围观一下。
曹云处理更有序,被包围后,大声道:“大家安静一下,十分钟后开个现场记者会,回答所有记者的问题,大家看可以吗不要再挤我,我刚从停尸房回来,还没洗手呢。”
记者们后退一些,完全没有人关心曹云去停尸房干嘛。
……
十分钟后物业保安到达,拦成一条线,曹云在线外的高处,拿了麦克风道:“暂时先不要提问,我先说明一下案件,有疑问的大家再提问。”
记者们安静下来,曹云看手上资料道:“高山律师所律师陆一航先生确实接受了叶小姐的委托,处理和白茹小姐的法律问题。请大家提问吧,知无不答。”这么简单一句话,有可能会被拆分成数个问题提问。
就一个麦克风,谁抢到算谁的。
一名记者拿到麦克风:“请问叶乐小姐是怎么述说和白茹小姐的冲突”
曹云回答:“哇,你们这样就显得太庸俗了,这种问题完全不符合你们记者的高大职业。你们应该问的是:以叶乐小姐新人的身份,怎么就敢和白茹小姐发生冲突呢其次,假设白茹小姐是受害者,那为什么白茹小姐没有开律师记者招待会呢第三个问题,在结果上看,似乎是白茹小姐吃了亏,她有没有向谁哭诉呢第四个问题,白茹的朋友(重音)是不是会通过一些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呢”
曹云道:“叶乐有什么好挖掘的说明白点,陆一航是一位很有潜力和能力的律师,但是他名气并不是很高,你们应该理解我话中的意思。你们放了第一明星和第一那什么不调查,却一直调查叶乐小女孩,是不是已经有人向你们的电视台,报社施加了压力呢……那个……”
曹云一指一位女记者:“电视三台的记者是吗”
女记者点头:“是,我叫……”
“你叫什么我没有兴趣,你们电视台最大的股东是谁”
“三本。”
曹云问:“第二个大股东呢”
女记者想了好一会:“我不知道。”
“哈哈哈。”曹云皮笑肉不笑:“难道你们不觉得她才是有素材可挖的人吗”
女记者身边一位记者,立刻问:“电视台是不是给你们内部压力”
女记者忙摆手:“没有,没有。”
曹云拿麦克风:“请问,今天你们电视台到律师所的记者有几位”
女记者回答:“三个人。”
曹云:“那有多少记者去找白茹小姐呢”
女记者:“我不清楚,上司分派我到律师所进行采访。”祸水东流之术。
曹云拿麦克风道:“娱乐记者也是记者,记者是什么呢记者是报道真相的人,他们从来不畏惧强权,他们从来不害怕威胁,他们执着,他们勇敢……叶乐和白茹谁是boss,难道你们心中没点数吗言尽于此,希望记者们能还叶乐小姐一个公道。”
记者们知道白茹和叶乐冲突,知道警察介入,但是他们不知道冲突的细节。要从白茹口中挖到细节,难度他们是知道的。在一定程度上他们也是欺软怕硬。在曹云说明后,部分记者对再围堵叶乐律师索然无味,三三两两的商议,慢慢离开了律师所。
媒体很了解读者和粉丝的心态,一般读者通常不会在这个阶段去关心类似的新闻,目前会关心这个新闻只有粉丝。粉丝通常不接受自己明星负面的新闻,即使无奈接受,他们也会进行解释。如果能在第一时间将叶乐塑造成坏女人,必然会收获大量的点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叶乐是好女人,那是最妙的。因为警方等公信机构必然会站在叶乐的立场,导致粉丝和公信机构开战。一旦粉丝和公信机构开战,就会卷入普通读者,开始站队公信机构,对明星进行攻击。双方如同滚雪球一般,数量越滚越大。
想到这里,在客厅办公室内,曹云问陆一航:“你确定叶乐不是炒作”这一波叶乐绝对不亏,在娱乐圈出名,不一定要美名,恶名也是可以的。有明星粉,必然有明星黑。除非是征服出面封杀明星,那没办法了。东唐不会这样,明星犯法了,有司法机构,明星没犯法,他想干什么都可以。
韩有不少这样的明星,比如李秀根,涉赌,在经过司法处罚调查后,或许是因为粉丝的压力,或许是愧疚,离开了影视圈。数年后再复出,仍有一些民众反对,这种反对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即使其在处理完司法之事后,立刻复出,也只能在道德上给予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