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章 无名之辈乔老贼(1/2)
“啥连品牌都有可能保不住只是让我少赔点钱那我要你们这种律师有毛用!”
邓长春自命“实业信徒”,对于卖嘴皮子的“虚拟经济从业者”向来是很看不起的。要不然几个月前也不会凭白无故就得罪冯见雄。
所以一听李义风给出的专业意见,他立刻就觉得非常不爽,觉得请来的律师实在是个窝囊废。
他是渔民出身,觉得最光荣的赚钱方式就是卖货。所以连品牌意识都很淡泊,他骨子里都不觉得侵犯别人的商标有什么大不了的——哥的东西质量过硬,用用你的牌子怎么了又不是拿劣质货来假冒!
近年来随着“实体经济光荣,虚拟经济可耻”的暴民舆论抬头,原本还有些自卑的邓长春内心更是抖起来了,天天想着“大学生了不起啊,还不是给我打工给我当狗”。
当然,一个渔民出身的人能够做到今天这样,他在经营上的野性直觉还是有的,否则也不可能做大——首先,当初他是他们那旮沓小渔村里的村支书,对于乡土欺男霸女强买强卖还是比较在行的。
在吴越省,这样乡镇企业起家的村支书有很多。
比如龙井、径山这种地方,一个村就有一个开炒茶厂的村支书,就是有本事让外来户收不到当地特产好茶,而他把村民的收获全部压价盘下,加工炒制之后卖出去,多年下来就有不菲的家业。
又比如临案那边的农村,每个村都有一个开坚果炒货厂的支书,特产的核桃笋干什么的,也都可以不让外来竞争者采购,一个道理。
具体到邓长春,他当年爬上来的第一手绝活就是骗休渔期柴油补贴,而且是组织渔村里上下其手:对下抓那些心存侥幸违法捕捞渔民的把柄,对上瞒报照样领柴补。事后屁股不干净的村民也不敢问他要,他就摆平截流下来,有了起家的第一桶金。
这样的人哪怕做到了一年销售额上亿,骨子里还是当初的思维模式。
李义风虽然不是什么牛逼律师,但是因为在所里没地位,被赶来接这种排骨案件的经历倒是不少,所以对小农企业家的德行非常了解。
一听邓长春还看不起他的努力和能耐,李义风心里着实不爽,心说果然跟这种农民企业家没道理可讲:
这种人要是犯了罪,要请律师脱罪,估计得彻底无罪释放,他才会满意掏钱、觉得律师请得值了。要是律师辛辛苦苦,最后只捞个罪轻减刑,只怕他还会不乐意呢。
当下他也是觉得油水不多,懒得再讨好客户,不卑不亢地说:
“邓总,希望你认清现实,你的对手目前成绩很不错,在全国各地同类、近似的打假案件赢了很多!虽说按道理,你的商标和l干妈的只是有点像,法律上说混淆或者不混淆,都在两可之间。但是实践当中,法院很容易被在先案件的思路影响的,虽然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
李义风说的绝对是大实话。
虽然华夏不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国家,但是不管世界上哪个国家,那么又臭又长的判决文书,法官在拟定的时候也不可能每一次都让书记员一个字一个字敲一遍。
通用的套路桥段,想想都知道是ctrlc+ctrlv的。
冯见雄挑起这个官司之前做的那些前期工作,虽然还没最后临门一脚,把l干妈推上“驰名”的宝座,但在打假个案中已经能起到不小的作用了。
这么条分缕析地说了半天,试图让委托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邓长春终于有些不耐烦,但也知道不能硬来,就摊牌说:“那你说说,这个案子按你说的道理,该怎么处理”
李义风连忙剖析道:“这个案子么,实打实判,按照目前的《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是这么回事:
首先,你的那几个商标,虽然里面也带了‘干妈’之类的字眼,图标也跟对方很像,但毕竟不是100%相同。
其次,你的这几个商标,当初注册下来的时候,也是合法的——对方当时已经比你更早在《尼斯商标分类表》的第30大类下注册了‘l干妈’,但第29类还没来得及联合注册。而你却在对方第30类开用、第29类没下来之前,抢了个时间差,利用你当时‘实际使用证据较充分’的优势,恶意抢注下来了。
所以,理论上对方没有驰名的话,就不能‘跨类保护’把你在别的类上的‘恶意注册’挤掉。
现在的问题是,对方很有可能会驰名,而且看架势已经准备得差不多了。如果法院这次类比驰名处理的话,按照现有法条,你将会‘只能在有证据证明的在先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不得再扩大使用’的限制——我现在的主要工作重点,就是帮助你搜集、完善证据链,把你‘在先实际使用’的范围给证明出来,让法庭采信。”
《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很多外行人想的那样,好像一个商标驰名了之后,就能很霸道地把一切相似、混淆的商标都灭了。
事实上,法律是留了一个“保护在先使用”的口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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