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章 别把公证不当钱途(2/2)
冯见雄为了这事儿亲自“原告就被告”跑一趟hb,将来也不会有人怀疑他小题大做。
……
钱塘,公证处。
这是一个周四的下午,相对来说事情不是很多。
六号接待处,是一男一女两个公证员在那儿忙活。
女的叫于晓萱,大约40多岁,升迁无望,有些更年期的焦躁样;
男的叫钱煜,二十六七的样子,在别的单位或许这个年纪应该工作好几年了,说不定已经是业务骨干、中坚力量。
但是,在司法系统里,这种年纪却只能是最萌新。连实习期都没过,属于尚未转正、连正式公务员身份都没拿到的苦哈哈。
没办法,谁让法学类专业就业难呢,读完一个211级别法学院硕士,能进公证处当个实习公证员,就已经是关系不错的了,或者在学校时确有非常优异的表现(当然,哪怕是当公证员,理论上也是要通过司法考试的,可见其苦逼程度)
所以,才入行不到一年的钱煜,只能跟着前辈亦步亦趋地实习。
不过,在公证处实习,倒也有一幢好处,那就是确实不存在被潜规则占便宜的可能性。
公证员能有个屁的权力去潜规则别人,又不是法官或者检察官,对吧。
刚刚送走一批臭着脸来办长辈遗嘱公证的兄弟姐妹,于晓萱和钱煜都有些精力不济——在公证处,最怕的就是遇到那种家长里短的公证,因为当事人都是法盲,什么都不懂。哪些能写进公证书里哪些不能写,都很难解释清楚,以至于当事人经常会有无理取闹的要求。
比如,最常见的就是分家产的遗嘱公证,兄弟姐妹中某个被父母偏爱的,拿到了房子。而其他姐妹不甘心,往往会以孝道要求,劝说父母加上“祖宅不许卖,只许给弟弟住。如果他将来要卖,那就遗嘱作废、改由所有兄弟姐妹均分卖房款”之类的条款。
但这种条款无疑是不合法的,因为法律上根本就不存在这种物权转移之后,却附加种种法务所据条款的公证。
房子要给就给,不给就不给,哪有死后不许物权取得人卖的道理。
刚才,于晓萱和钱煜就是废了老大一波口舌,才搞定那帮锱铢必较的争产家伙,眼看着这个下午的业务量又要完不成了——在公证处,每个公证员每天接待多少人、收多少钱,那也是有绩效考核的。
遇到房产公证这种,虽然费点事儿,好歹还可以按照房子面积收几十块钱一平米的公证费,就怕遇到遗产没多少,偏偏还事儿多的。
“287号,请到6号办理。”喝了口茶,摁了受理按钮后,一个新客户被引了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