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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身份(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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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走进酒店房间,发觉自己和下定决心离开的地方只不过相隔四个街区。帮忙搬行李的侍者拿了小费,道谢走了。我关上门,把caresse放在两米一零宽的床上。她仰面躺着,吮着奶嘴伸手抓健身器上的玩具,喉咙里发出咯咯的笑声,好像挺高兴的。而我回到门口,在那里站了很久,似乎站在那里,就不算真的在这里安顿下来,不算真的走了。在那种时候,理性的女人打电话给律师,感性的女人找自己的朋友。至于我,我打给nick tse,律师,外加朋友。

他静静地听我说完,然后问我:“你是认真的吗?”

“是。”我回答。

很长的沉默之后,是一连串问题:“你们住的地方,你有产权吗?在那之外,你在美国有不动产吗?有没有证据,比如出警记录,照片,录像,人证,任何东西可以证明虐待,婚外情,或者其他随便什么的?”

我没想到他一上来就会说这些,本来以为至少会有几句安慰的话开个头。没等我回答,他在电话那头喘了口气,又说:“你现在拿的是有条件长期居留证,这方面我不是专家,但是可能会有点麻烦,你得做好准备。”

直到那个时候,我才第一次想到,离婚可能会终止我的居留权。我跟lyle结婚不到八个月,前一年的工作签证期满之后,申领的是以婚姻关系为理由的有条件长期居留证,要等结婚满两年之后,由有公民身份的配偶签字申请,才能更换无条件永久居留,也就是通常说的绿卡。我并不是非得留在美国不可,但是因为有caresse,让事情陷入两难境地。

情况一:拿到小孩的监护权,可以监护权为基础申请居留权。

情况二:没拿到小孩的监护权,即使有探视权,申请居留权会很麻烦。而反过来,可能没有居留权这一点又会影响到监护权。想想也知道,这个自高自大的国家,一定不会愿意我把这个未成年的美国公民带到第三世界国家抚养长大的。

自打没了工作,我有很长时间都没有考虑过这种拐弯抹角的问题了,不过有一点我还是清楚的——离婚是在州法院办理,移民则归联邦政府管。到时候肯定不会有人看我可怜,在监护权或是居留权上面格外开恩徇徇私情。

不到一个小时之前,lyle当着我的面碎掉我的护照的场景一遍一遍在我脑子里重演,他的动作和神情一次又一次加上了新的含义,没有什么比这种境地更让人觉得羞辱了,即使是牵扯上金钱地位因素的男女关系不至于那么糟糕,因为金钱或是地位还能算是屈从于欲望,至于我,却是连最基本的身份也没有。而且,因为他曾经爱我,我也爱他,就愈加让人难受了。

不过,落到最惨处反而让我变得冷静。当天下午,我很有效率地见了律师,greg acdenton。虽然,acdenton先生认为我在咨询律师之前就摊牌是“非常不明智的”。这个穿白底蓝格子衬衫,发迹线靠后的男人,是nick认识的最好的离婚律师,做过几件牵涉到绿卡问题的案子,办公室的窗户对着中央公园的南门。听我说完我和lyle的情况,他笑了一下,说:“要知道,其实,酒店业和娱乐圈是没什么两样的。”

言下之意很清楚——离婚率畸高。话说得如此经典,让我不知道该不该后悔没有早点跟他谈谈,听听这种说法,再考虑结婚的问题。

acdenton停了一下,似乎是在欣赏他自己的高论余音绕梁,等听众回味够了,才翻开一本棕色皮质封面的大记事簿,问我:“ultan太太,现在可以告诉我你离婚的理由了。”

我一时间不知道该如何回答,那些灰尘一样逐渐蒙在我们心上的事情,我不知道怎么去归纳,又做不到原原本本地讲出来给一个陌生人听。“我们就是做不到……结婚之后生活在一起感觉很糟糕……没什么交流……”我听到自己词不达意,但毫无办法。

“你从前也是执业律师,应该知道‘性格不和’‘没有沟通’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这是在纽约州,不承认无错离婚。”他打断我,然后直截了当,问:“ultan先生有没有外遇?”

“我没有确实证据。”我回答。开始有点明白自己为什么逃一样地搬出来——我不愿意看到所谓“确实的证据”,哪怕这种证据会让我在离婚官司里占尽上风,拿到更多实实在在的好处。可能就像心理医生说的,我爱逃避,不成熟的表现,小孩子都爱逃避。

“所以,下次记得先找律师再搬出来。”acdenton低头在本子上写了点什么,接着又问我,“你从前做哪方面的案子的?”

“国际公司法,收购兼并,专利,无形资产之类。”

他扬扬眉毛,做出一幅“难怪”的表情,紧接着又问我:“ultan先生愿意离婚吗?或者说他希望马上离婚吗?要知道如果你提出‘通奸指控’你们可以马上离掉,他会反驳吗?”

“我不知道。我要小孩,别的我不管。”我回答的时候声音有点高。

他看出来我情绪很坏,变得严肃了一点,问了一些现金、不动产的问题,最后问我:“现在是母乳喂养吗?”

我回答是。nick也问过同样的问题,只是问得拐弯抹角,没有那么直接。如果我跟lyle真的到了要抢监护权的地步,“胸”这个词肯定还会在更加公开的场合不断出现,而且看起来也是我在当时唯一的优势了。

不过,这个优势很快就成了过去式。我知道照顾小孩子很辛苦,但还没体会过完全一个人带一个不到三个月的宝宝原来是那么的不容易。睡不好,吃饭有一顿没一顿,或许再加上心理因素,搬出来两天之后,我几乎没有奶水了。caresse的奶瓶时代开始了。

与此同时,acdenton先生草拟了分居协议,大意是我搬出来住,小孩由我照顾,lyle支付抚养费,一年之后无争议离婚,我得到婚前协议上注明的东西,不附带其他要求。协议由快递送到我们公寓的地址,送达的那一天是一个礼拜四,我心里估计下一周的星期一可以得到回复,但回复一直到星期三才来,不是律师行的邮件,而是州法院的传票。不能算完全出乎意料,我知道不会那么容易,知道他也要caresse,却没想到会跳过协商,直接走法律程序。

传票上的诉讼事由是,要求将caresse交还给父亲照管,同时申请临时禁制令,不允许我在没有孩子父亲监管的情形下接近小孩。禁制令的部分是我没想到的,理由是产后抑郁引起的情绪管理问题让我不适合单独照顾小孩子。两天之后的那个礼拜五在州法院举行听证,申请人,以及被告,也就是我,提交有关理据,经由法庭审批是否签发禁制令。

我没有耐性把那些咬文嚼字颠来倒去的法律术语看完,心里很清楚,lyle那一边先发制人了。所谓“厉害”的律师都喜欢这么做,他不跟你争辩为什么b比a更正确,而是直接证明a根本不成立。没有什么比这更像是一篇檄文,不用再多废话,战争开始了。

临时禁制令一般为期三个月,到期后可以申请延期至六个月。如果法庭果真签发了禁制令,caresse就有可能在lyle那里住半年之久。我不能总在那里陪她,而这段时间正是开始认人的时候,到禁令期满,她差不多九个月大,想睡觉或是肚子饿的时候会黏着保姆,不要我抱了。美国的法庭并不像中国的那样,没有妇联之类的地方可以诉苦,也并不倾向于把孩子判给母亲,甚至小婴儿也一样。这张禁制令不仅仅关系到这六个月的时间,在接下去的离婚官司里面也会派上用场,不单能证明lyle完全有能力照顾好小孩子,还将不断暗示我是个脑筋不正常的、危险的母亲。

不用acdenton提醒,我很清楚这场听证的重要性。女仆、还有保姆的证词,以及我在精神科医生那里的就医记录都可能对我不利。虽然我没有造成实际伤害,也主动去看医生,态度可以算积极,但lyle那方面提出来的要求也不“过分”,只是要“监督”而已。我肯定会被要求去做精神科鉴定,医生一般不会给出很肯定的意见,即使结果不坏,也将是胜负对半,只看法官怎么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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