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章 后记(2/2)
解释一下梁旭和罗晓宁的刑期,大家可能也迷惑为什么董丽君会重判而梁罗二人判得比较轻。
首先数罪并罚,是以数罪中最高刑期酌情决定,梁旭是基于故意杀人的量刑出发。
他本身是确实无疑的故意杀人,这个最低量刑是在二十年以上,但他的犯罪情节中有明显的激情杀人倾向,犯罪对象又存在过错行为(包庇凶杀)和主观恶意(企图谋杀罗晓宁),因此量刑会降低到十五年。
他的自首情节事实上没有给他带来轻判,关中省政府是直接提出了“严厉打击”,令他得以轻判的是他在临潼贰零七劫持案中的两项重大立功表现——抢救房正军,营救人质。
这两项立功表现原本可以将他的刑期缩短到十年,但介于其袭警、绑架、危害公众安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包含比较复杂的情节,因此以混合原则量刑,加上律师团的争取,最终是没有上加,而是减到了十三年。
以梁大旭的吃苦耐劳,依照我国刑法,只要在狱中表现良好,最多可以获得六年的减刑。
蹲七年就可以出来了。
罗晓宁在袭击冯翠英一案中,存在激愤情绪,且冯翠英身体素质较好,医院的楼梯也不必定造成人员的伤亡,因此是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他的袭警行为,也是基于故意伤害来量刑。
综合他的精神状况,以及举证金川案重要证据链冯翠英的立功表现,最终律师团争取到五年。
如果当时岳萍萍和另外一名警察不在场,他的质问是不能算作立功的。晓宁聪明在他当着警察的面问话。
这就构成非常确凿的证据链。
立一大功。
在昏迷的情况下是可以一直执行保外就医,保外就医仍计算入刑期。
换句话说晓宁也许可以躺过五年……还是不要躺那么久比较好(。
董丽君之所以重判,第一是因为她存在严重的主观恶意,受贿杀人,虽然在实施的过程中被打断,但她本人并不存在中止犯罪的行为,在明知病患心功能不全的情况下实施不当的医疗操作,且有卢世刚贿杀的情节在前,因此是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关中省政府批示的就是她这种人,不严打她严打谁。
邹先生的律师没工夫为她服务,该判几年就是几年,十年慢慢蹲去吧。
以上,历经两名执业律师超过三次的反复斟酌讨论,希望可以为大家增加一点法律小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