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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话 钟表店侦探与凶器的不在场证明 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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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惊得瞠目结舌,望向钟表店主。柜台后的她笑脸盈盈。困扰了搜查本部好几个星期的难题,居然已经被她破解了吗?

“能讲给我听听吗?”我忙道。

她的推论也不一定对,出错的可能性反而更大,但还是姑且听她讲讲吧,当作参考也是好的。

时乃为我新沏了一杯茶。

“平根先生在案发下午两点到三点与表亲们在咖啡厅聊天,有牢不可摧的不在场证明。所以他如果是真凶的话,就意味着他是在其他时间段杀害了布田先生,然后把死亡时间伪装成了下午两点到三点——您是这么考虑的,所以您认为真正的行凶时间是当天上午,因为平根先生表示自己当时在家打扫卫生、洗衣服,没有明确的不在场证明。他是用某种方法把法医推测的死亡时间往后挪了,对吧?”

“对,可我就是想不明白他是怎么挪的。”

“布田先生死于下午两点到四点是司法解剖的结果。要想把这个时间从上午挪到下午,必然要用到足以瞒过司法解剖的诡计。但正如搜查本部所讨论的那样,既然空调和冰箱都指望不上,凶手怕是很难施展这类伎俩。其实仔细琢磨一下,就会发现除了‘上午’,平根先生还有一个‘没有明确不在场证明的时间段’。”

“那是什么时候?”

“下午三点以后。平根先生说他在三点跟表亲们分开,去了日湖站跟前的电影院,但他是单独行动的,不在场证明并不确凿。司法解剖的结果显示,布田先生死于下午两点到四点之间。假定他死于上午,就会与解剖结果产生矛盾,解释起来也牵强,但要是假定他死于下午三点到四点,就不会跟解剖结果起冲突了。”

“可是邮递员在下午三点开邮筒的时候发现了作案用的手枪啊,平根是不可能在三点以后行凶的。”

时乃嫣然一笑。

“如果平根先生没有用那把手枪杀害布田先生呢?”

我不禁愕然。

“没用那把枪?不可能啊!无论是被害者右大腿里的子弹,还是造成致命伤的子弹,都是用那把手枪发射的啊,都比对过膛线了,不会有错的。”

她到底知不知道膛线就跟枪械的指纹一样啊。

“真是这样吗?我们先从夺走布田先生性命的那发子弹说起吧。布田先生的致命伤是口腔内的贯通伤。既然是贯通伤,那么子弹肯定没有留在体内。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我们并不知道伤口是由哪发子弹造成的。”

“啊?”我瞠目结舌,“可那把手枪发射的子弹就嵌在被害者头部正下方的地板里啊。它肯定是贯穿口腔的那发子弹啊!”

“嵌入地板的子弹可能是提前打进去的。杀害布田先生的子弹可能出自另一把手枪。”

“这个可能性也不是没有……但是在被害者的右大腿造成盲管伤的子弹的的确确是邮筒里的手枪发射的啊,不是从其他手枪射出来的。”

“嗯。”

“这不就说明凶手用的肯定是那把枪吗?”

“这话没错,但‘子弹射入右大腿’和‘布田先生遇害’这两件事不一定是同时发生的。前者也许发生得更早。”

“……更早?”

“射入右侧大腿的子弹并不是致命伤,所以发射它的时间完全有可能比布田先生遇害的时间早得多。可以是下午三点邮递员打开邮筒之前,也可以是平根先生在正午时分见到表亲们之前。”

“……可大腿中弹多痛啊!这样的疼痛持续好几个小时,被害者肯定会大喊大叫、拼命挣扎的,照理说案发现场应该会留下这种痕迹的啊。”

“要是布田先生被人注射了吗啡呢?”

“……吗啡?”

“根据白岚会干部的对话,搜查本部怀疑平根先生在倒卖公司的医用吗啡对吧?也许他用的就是从公司偷拿的吗啡。”

“啊……”

“做司法解剖的时候,是不是没有查过布田先生体内有没有吗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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