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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欧洲没有“官逼民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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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们花了很多篇幅,讲了郡县制度下,农民负担怎么变得越来越重,以致无法承受,只好官逼民反,导致大规模的社会动荡和人口损失。

那么,封建制下是什么样的呢?

封建制下,农民和农奴当然也受到比较沉重的剥削。贵族作威作福,农民受苦受罪。但是与郡县制不同的是,封建制下农民的负担是比较恒定的,不会一天比一天加码,最后导致社会崩溃。

比如在三代时期,按照传统的说法,井田制下基本就是九税一。当然,这只是一个大略的说法,关于周代封建制下农民具体的负担,没有太多文字材料留下来。不过我们还有一个其他渠道来了解封建制下农民的负担,那就是欧洲中世纪的情况。

一提起欧洲中世纪,很多人认为同时期的中国肯定比欧洲强。为什么呢?一是我们头脑中有一个观念,那就是欧洲中世纪是一个黑暗的世纪。另外一个原因是,中国从秦代以后,在土地上耕作的就一直是农民,而欧洲中世纪的庄园中,很多都是农奴。从字面上来看,“农民”的地位当然应该比“农奴”高,因为农民是自由人,而农奴是奴隶,他是领主的财产,不能逃离庄园。

然而事实上,西方农奴的生活水平并不见得比中国的农民低,因为西方农奴制下农奴受契约保护,负担要远比中国的农民稳定。

中国的封建社会是建立在“血缘”和“周礼”的基础之上,而西方的封建社会是建立在契约关系上的。这种契约关系是从上到下的。国王与贵族之间有契约,而贵族与农奴之间也有契约,规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8]

为了维护这种契约关系,中世纪很多庄园都有自己的习惯法,叫“庄园惯例”(cto of the anor),这种“庄园惯例”并不是像我们想象的那样,是一种大而化之的原则性的东西,而是非常清楚、精确的,每家每户有什么权利、什么义务,哪块地一年交多少东西,都一清二楚。经过几百年的沿袭,庄园主和农奴对这些惯例都了如指掌。

而且庄园里还有一个普遍存在的机构,叫庄园法庭。即使是在农奴制最残酷的时代里,一个领主如果不经过庄园法庭,也不能直接对某一个农奴治罪。这个法庭虽然通常是由领主或者领主的管家主持,但是受理庄园里的所有纠纷,农奴也可以起诉领主。比如1272年,英格兰斯塔夫德郡的一个庄园,庄园法庭的全体人员要求领主应召前来,答复他的一个农奴对他的指控,领主却缺席了,因此法庭宣布扣押领主的财物以示惩罚。

控辩双方可以在法庭上自由辩论,所依据的是延续几百年的习惯法,而不是领主的个人意志。1294年的一个庄园法庭上,农奴们指控说,他们的领主用犁耕坏了一块公用道路,以致车辆不能像以前那样正常穿行。法庭发布命令,要求领主必须将道路修复完好。1517年,贝塔夫德郡的阿斯特威克庄园通过了一项法令:“由佃农们规定,领主不应在属于公地的牧场上放牧他的牲畜。” [19]

因此,如果领主不讲理,想增加农奴的负担,让他多交点东西或者多干活,农奴可以跟自己的领主锱铢必较,并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如果领主随便剥夺他的土地,或者侵犯农奴的权利,他可以到庄园法庭起诉,一般情况下会获胜。

因此中世纪英国许多庄园的地租长期稳定,“一个佃户的地租往往长达200年或250年保持不变” [20] 。

封建制下,庄园里的农奴只面对庄园主,无须面对官府的压榨,这意味着农奴的负担固定化,和中国封建制下井田制时代的九税一类似。因此,封建制下一般不会出现越到后期农民负担越重的情况。

第二个区别是郡县制下的农民缺乏社会保障,而封建制下的劳动者有更好的社会保障。

我们知道,现代国家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福利国家,大政府,比如北欧诸国,税收很重,但是福利很好。 [21] 另一种是“自由放任”国家,像美国这样的,小政府,税不算高,但是福利也不好。换句话说,现代国家权力和责任通常是对应的。国家多收税,就要多给老百姓做事。

郡县制下的中国是第三种类型的国家。一方面是大政府,权力大,对民间社会控制能力很强,特别是税收很严厉,秦汉实行什伍之制,隋唐“大索貌阅”,明代“大军点户”,都是为了能更好地收税,“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

另一方面却是小政府,政府收完税,并不负担老百姓的基本福利。用黄宗羲的话来说,这种制度就是“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任何好处也不想给下层的人剩下,所有的利益都要集中在上层。所以中国古代历史上几乎没有真正的社会保障,只能多生孩子,“养儿防老”。

这是因为确定了中国政治基本逻辑的法家是坚决反对福利国家的。法家仇视贫民,韩非子说过:“贫穷者,非侈则堕也。”穷人为什么穷呢?因为他们不好好劳动,不是懒汉就是二流子,所以绝不能救济他们,越救济他们越懒。

韩非子说,即使有能力救济灾民,也不能救,宁可把物资扔了,也不能给饥民用。

秦大饥,应侯请曰:“五苑之草著,蔬菜、橡果、枣栗,足以活民,请发之。”昭襄王曰:“吾秦法,使民有功而受赏,有罪而受诛。今发五苑之蔬草者,使民有功与无功俱赏也。夫使民有功与无功俱赏者,此乱之道也。夫发五苑而乱,不如弃枣蔬而治。”一曰:“令发五苑之蓏、蔬、枣、栗,足以活民,是用民有功与无功争取也。夫生而乱,不如死而治,大夫其释之。”

秦国出现重大饥荒,应侯对昭襄王说:“咱们五苑之中,有大量的蔬菜、橡果、枣和栗子,平时没人吃,现在把它们发给贫民吃吧。”秦昭襄王雄才大略地说:“你这个人目光短浅,我们秦国的制度,是有功才赏,有罪就罚。如今老百姓没有功劳,你就赏给他们吃的,这样国家就乱了。因此,宁可让这些枣子和蔬菜烂掉,也不能给穷人吃,这样秦国才能大治。与其让百姓活着使国家混乱,不如让他们饿死,国家有序运行。”

在张贴在秦国各地的商鞅律法中,引人注目的有如下一条:“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意思就是说,因不努力耕种土地而破产的农民,要被罚作奴隶。

因此,从秦代开始,中国历代政府在社会福利方面致力很少,即使后来,因为表面上独尊儒术,有所规划,也往往有名无实。

葛剑雄先生说:

太仓是王朝用于粮食储备的,……但统一王朝往往储备过多的粮食和物资,或者置地方的灾害于不顾,不愿动用朝廷的储备,……(“太仓陈陈相因”,然而)就在积聚大量增加的这七十年间,百姓平时的贫苦生活和遭受天灾后流离失所的记载在史书上不难见到。

隋末天灾战祸频繁,无数百姓衣食无着,嗷嗷待哺,但统治者却不愿意动用储备。直到隋亡,在洛阳的含嘉仓中还有大量的屯积。

由于地方官的合法权力相当有限……一些突发性的事件经过层层报告,然后得到层层下达的命令,往往已经失去实际意义。自然灾害的赈济常常要等到灾情已经非常严重或者灾害发生后很久才能进行,因而即使采取措施也已失去了最有利的时机。在二十四史的传记中,不止一次可以发现对清官循吏这样的歌颂:在灾害发生时不等朝廷或上司的批准就下令开仓救济灾民,而劝阻他的僚属大多会提醒他这样做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这就证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绝大多数官员是不会这样做的。所以这些凤毛麟角才会得到史官的重视而被记录下来。从史料记载看,越是靠近首都,越是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往往自然灾害越多,而边远地区却很少有灾害的记录。这显然并不符合客观规律,只能证明边远地区不大可能获得及时的救济,因而灾情报告不是没有留下记载,就是被层层的官僚机构耽搁了;或者是因为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根本就没有上报。 [22]

明代正是这样,表面上虽有仓政,但无实际。各处仓廩“朽坏倾圮,殆不可支,且诸廒空虚,绝无粒米,一值岁欠,饿殍盈涂”。仓库都已经年久失修,关键是里面根本没有存粮。明代官府的赈济往往不及时,官府即使偶有开恩赈济,“往往又弊端百出。用人不当,官员腐败,在赈济过程中上下其手,从中渔利,从而使灾民不得实惠。并且明代官府的赈济往往不及时,这也减少了赈灾的有效性。这种灾荒体制几乎丝毫不能减轻人民的饥饿状况”。 [23]

事实上,绝大多数情况下,大灾之时,历代政府不但没有救助措施,而且还要继续催收赋税。王廷相在《答献忠论救荒事宜书》中说:“夫荒歉之时,百姓乏食,自活不暇矣,而官司不省事此,遇灾不行申达,既灾之后,犹照旧贯追征税粮,是已病嬴之人,而服劳苦,安得不毙?故流殍载途,闾井萧然,祸民深矣。”饥荒的时候,百姓吃不上饭,但是官府不管这一点,照旧追征税粮,从而使本来就已经贫困到极点的民众雪上加霜。

所以一遇到灾荒,中国农民的境遇往往非常悲惨,人吃人是几乎每个朝代都会出现的固定情节。

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山东诸城县举人陈其猷进京会试,途经灾荒地区,依据亲身见闻,给皇帝的上书:“我从正月离家北上,出了县境才二十里,就见到道边有人在割人肉剥人皮,如同杀猪杀狗一样,根本不避人,路人见了也不为怪。这令我毛骨悚然。又往前行走了半日,见一位老妪在路边放着一个死去的孩子,一边割了煮一边哭。我问她:‘你既然要吃他,又何必哭?’老妪说:‘这是我的孩子啊,我要不吃,也是给别人吃了。所以我不如自己吃掉。’我因此数日吃不下饭。”

过度汲取和没有福利保障,是中国社会循环性崩溃的主要原因。往往只有到快饿死的时候,农民们才开始起义:“民有不甘心食石以死者,始相聚为盗……间有获者,亦恬不知畏,且曰:死于饥与死于盗,等耳!与其坐而饥死,何如为盗而死,犹得为饱死鬼也。”那些不甘心活活饿死的老百姓,聚起来当强盗造反。你要是把他们抓住,他们还毫不愧疚,并大大咧咧地说,饿死和造反而死一样都是死,那还不如造反,死前还能吃几顿饱饭!

欧洲中世纪的社会矛盾,通常不会发展到这样极端的情况。面对天灾人祸,农奴是享有一定保障的。

首先,中世纪农奴的基本权利是受到保护的。比如领主不能随便拿走他的土地,虽然从产权上讲,这些土地是属于领主的。即使在中世纪农奴制最残酷的13世纪,领主也要保障农奴的基本假期,“享受许多宗教假日和收获节日”。领主还要负责在耕地时,为农奴提供牲畜和车辆,平时领主要负责维修庄园的各种设施。

在传统中国社会,农民家里的主要劳动力死了,妻儿老小只能投亲靠友或流离失所。而在庄园当中,一个农奴家里的主要劳动力死了,庄园主要负责养活他的家人,这是当时社会的惯例。“中世纪英国庄园的许多惯例体现了对贫困农民的救济和保护。”农奴的孩子如果父母双亡,成了孤儿,庄园主就要成为他的监护人。 [24]

这就保证了他们不会因为破产而失去土地,全家流离失所,成为中国古代社会那样常见的流民。

其次,欧洲和中国周代一样,在层层分封关系中,下一层向上一层效忠,上一层则有义务向下一层提供免遭人身和财产侵害的保障。

在天灾人祸降临时,庄园主要负责救济农奴。给农奴发粮食,让他们度过灾荒生存下去,这样做显然是符合领主本身利益的,因为他要靠劳动者的劳动生活。

除此之外,庄园生活还有其他温情的成分。农奴们世世代代生活在一起,因此相互之间自然会形成一种亲情和互助。“他们之间可以互相借贷,帮助彼此之间解决许多困难,在这相互支援的过程中,同样地会产生正义的情操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感情。这种感情很快地就会被转化为对社会本身的依恋。例如,遇上残疾或是疾病时,邻居会来援助。” [25]

其实商周封建制也正是这样,在小共同体内,有灾难的人们可以相互救助。《孟子·滕文公上》中说:“死徙无出乡,乡由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和中国周代不一样的是,欧洲除了庄园之外还有教堂,这是一个天然的慈善机构。一遇灾难,每一个教堂都负责照顾本教区老弱病残,成了救济所和寄宿所。“教会慈善活动是中世纪西方公益活动的典型形式。” [26]

因此欧洲在中世纪,虽然偶尔也会发生大面积的灾荒,但不会出现大面积的流民。因为庄园和教堂会把大部分灾民固定在本地,不会成为全国范围内的破坏性力量。 [27]

欧洲历史上没有大规模起义的另一个原因是,农奴和庄园主之间如果发生冲突,会有一定申诉或者妥协的空间。

农奴和庄园主发生冲突,可以向更上层的领主或者国王请愿。欧洲国王们的王权是脆弱的,国王也需要依靠普通百姓的力量来与贵族博弈。当内部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不同利益集团会坐到一张谈判桌上来协调各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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